新闻中心

婚外情、捉奸的疑难解答

作者:侦探调查 时间:2016-09-22 16:1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也衍生出一些弊端,譬如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增多,甚至成为导致离婚的重要杀手之一。而另一方作为受害者面对配偶的感情背叛更是承受着巨大的精神上的痛苦。于是,为了寻求心理平衡,另一方费尽心机寻找配偶婚外性行为的证据。然而,现实总是残酷的,不光在中国,甚至在其他国家,关于婚外情的取证都是十分艰难的,即使取得了证据,法官对该证据的采纳也少之又少,慎之又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我们又有多大的必要费尽心思去取这些证据呢?

  一、捉到了“奸”,一定能离婚吗?

  根据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来看,仅仅“捉奸在床”不一定能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法定判离的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只有符合上述几种情形之一,法院才会一次性判决离婚成立。仅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法院一次性判离的可能性不大。

  二、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三、一方捉到了“奸”,甚至过错方与第三者有了孩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四、还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一定导致离婚,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那么,我们还有必要去取证吗?答案是有的。

  第一,可以多分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五、“捉奸”取得的证据一定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

  1、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自家床上捉奸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如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六、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所述,关于婚外情的证据,不必费尽心思去取,只要在经济能力范围内取得相关证据(当然越多越好),一则让法官心知肚明,二则有利于受害一方多分财产。至于取来的证据法官是否支持,则因受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审判实践的限制,非你我能左右。



联系我们

实力雄厚、手续完善、设备先进、在守法的前提下具有高效率的调查公司 <

公司:宁波市佛尔摩斯007侦探调查公司

电话:13260002008(微信同号)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外滩大厦

为了确切无疑地相信,必须从怀疑开始。